“双十一”在即,市场监管总局召集阿里等电商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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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十一前夕:市场监管总局召集阿里等电商座谈
2.淘宝店主因代购被判10年,代购要凉?
3.南京公安与抖音的“用户隐私”之争
双十一前夕:市场监管总局召集阿里等电商座谈
“双十一”在即,2018年10月30日下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学习贯彻《电子商务法》、规范网络集中促销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召集京东、百度、亚马逊中国、当当网、拼多多、国美在线、美团、云集、苏宁易购、网易考拉、阿里巴巴、腾讯、唯品会等13家网络经营企业,听取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建议,研讨部署规范网络经营和集中促销活动。
享说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往年网络集中促销活动中,主要存在假打折误导消费者、虚假宣传及违法广告、不公平格式条款、“刷单炒信”、限制商家选择平台等问题。希望网络经营企业认真对照上述问题,回应消费者诉求,在平台治理、信息披露、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切实履行好网络经营主体责任。
《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强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明确禁止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从事以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等方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或通过协议等方式限制、排斥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假打折误导消费者、虚假宣传及违法广告、不公平格式条款、“刷单炒信”、限制商家选择平台等电商领域的促销乱象,一直是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
据报道,市场监督下网络交易监管司、反垄断局、价监竞争局、广告监管司、质量监督司、食品经营司均参加了这次座谈会。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表示,这意味着市场监管总局对此非常重视,是其在积极开展行政作为的表现。并且,电商法明年元旦起正式实施,使得相应监管有法可依。双十一无疑是对即将实施“电商法”的一块试金石。
淘宝店主因代购被判10年,代购要凉?
2018年8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游燕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二审刑事判决书》,据判决书显示,2013年,被告人游燕开了名为“TSHOW进口女装店”的淘宝店用于销售进口高档服装,同年开始通过快递邮寄,雇请“水客”偷带及自行携带等方式走私进境,并销售牟利。
经统计,被告人游燕在香港刷卡购买并走私进境的服饰金额总计人民币11400558.93元,经核定,上述服饰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005187.33元。
游燕走私了价值1000多万元的服饰,逃了300多万元的税,终审被判刑10年,罚款550万元。
享说
代购这一行业对大家来说并不陌生,简单来讲,就是当我们在本地买不到想要的商品或者觉得本地商品价格较贵时,就会选择让代购人帮忙购买再转送到自己手中。转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从国外邮件寄送到国内的客户手中,另一种是由代购者在国外购买,入境时随身携带,带回国内后再转交给客户,也就是俗称的人肉代购。
根据2010年海关总署第54号公告《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划分出三条重要的分界线:免税额度线、自用合理数量线以及走私犯罪线。
(一)免税额度线: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均包含本数)。
(二)自用合理数量线: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出租,并且根据旅行目的、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或者按照规定的免税数量。根据《海关法》第四十六条“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因此,超出免税额度但在自用合理数量内并补交税款的属于一般人肉代购,并未违法更不构成犯罪。
(三)走私犯罪线。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超过免税额度未补缴税款的和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属于非法人肉代购。在非法人肉代购的情况下,同时满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构成要件的,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在本案中,游燕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00多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代购业进入寒冬已是不争的事实,而且,随着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的实施,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代购从业者的红利眼看要消失殆尽,都忙着“收摊儿”了。未来,这一行业还会不会存在,将以什么形式存在?让我们拭目以待。
南京公安与抖音的“用户隐私”之争
2018年10月31日消息,日前,微信公众号“南京公安”发布了文章《抖音,正在偷看你的生活!》(以下简称为“文章”)。文章指出抖音的精准推荐是因为“允许将我推荐给好友”功能,并且是默认打开的;同时不授权、不绑定手机号就没法用。此外抖音会把个人信息都将被共享给第三方,用来做广告推销。对此,抖音方面发布声明回怼,针对文章中的指控逐一进行了反驳。
享说
在知乎刚刚发布新的隐私保护指引并获得业内一致好评的同时,抖音怒怼南京公安,不得不说把自己推向了舆论风口。但隐私之争越辩越明,对用户的保护就会越好,由此而挑战业内通行做法作出行业变革也未可知。
(一)通讯录推荐好友功能
抖音回应,通讯录推荐好友是业界通行做法,通过微信、QQ登录是正常第三方登录状态,是用户自行选择并操作的登陆行为,也是业界通用的方式。
笔者认为,抖音被诟病的原因主要在于隐私设置中,默认开启了“允许将我推荐给好友”功能,该功能需要的权限是读取通信录获悉谁是我的好友。虽然现在大部分应用需要读取用户的通讯录信息才能实现某些社交功能,但开发者均会作出提示和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同时,值得反思的是,读取通讯录的信息的授权在技术上如何实现个人信息的最小披露和使用?是否得到用户的读取通讯录信息的授权,应用程序就可以收集和处理用户的通讯录里的好友的个人信息?通讯录里的信息主体并非用户本身,而是用户的各个联系人。根据《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电话号码、邮箱地址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个人信息控制者收集个人敏感信息时,应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应确保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是其在完全知情的基础上自愿给出的、具体的、清晰明确的愿望表示。因此,应用程序在收集用户的通讯录信息时,不但要得到用户的授权,还应当得到通讯录里各个联系人的授权,而用户自身在未得到各个联系人的同意前,也不得将他们的联系信息授权第三方进行收集处理。
(二)与第三方共享信息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个人信息原则上不得共享转让,个人信息控制者确需共享、转让的,应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共享、转让个人信息的目的、数据接收方的类型,并事先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但共享转让经去标识化处理的个人信息,且确保数据接收方无法重新识别个人信息主体的除外。共享、转让个人敏感信息的,还应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涉及的个人敏感信息的类型、数据接收方的身份和数据安全能力,并事先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同时,个人信息控制者还要承担因共享、转让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相应责任,这就要求其在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标识化时应符合行业标准和要求,同时个人信息控制者不但在共享转让个人敏感信息时要确认数据接收方的数据安全能力,对其它个人信息的数据接收方的数据安全能力也要尽到相应的评估、审核义务。
抖音在其隐私政策里表明,不会向第三方共享用户的个人信息,除非得到用户本人的事先授权,或者共享的个人信息是去标识化处理后的信息,且共享第三方无法重新识别此类信息的自然人主体。同时,抖音还对可能涉及到共享信息的情况进行了以下三个分类,
1)为实现程序化广告推送,与广告合作伙伴共享去标识化或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2)当需要与软件服务商、智能设备提供商或系统服务商联合提供服务时,会收集位置信息等经去标识化提供给前述服务商。
3)营销推广活动时,根据活动需要用户可提供姓名、通信地址、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信息,经过用户的明示同意,将上述信息与第三方共享。
由此,抖音在其隐私政策里说明了各个情况下需要共享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接收方的大致类型。在第三类情况中涉及了个人敏感信息,抖音虽然没有明确告知用户数据接收方的数据安全能力,但其隐私政策里保证将会与共享信息的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会对第三方的数据安全能力与环境进行评估并要求第三方以不低于本隐私政策所要求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处理该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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